商务部继续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征收反倾销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国务院令第543号)第六十六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经审查,商务部决定自2023年10月1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

商务部继续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征收反倾销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国务院令第543号)第六十六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经审查,商务部决定自2023年10月1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一、请求方的基本信息

商务部继续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征收反倾销税
项   目 内   容
名称 中国氢碘酸产业
地址 未提供
联系人 未提供
联系方式 未提供

二、原反倾销措施情况

项   目 内   容
调查涉及的产品 氢碘酸
调查涉及的国家和地区 美国、日本
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日期 2016年10月17日
适用关税税率 美国:19.7%;日本:16.3%

三、复审调查范围

本期终复审调查的范围包括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

四、复审调查的主要内容

本期终复审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原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的美国和日本氢碘酸产业的国内市场状况;
  2. 美国和日本对中国出口氢碘酸的情况;
  3. 反倾销措施对中国氢碘酸产业的影响;
  4. 美国和日本对中国出口氢碘酸倾销的情况;
  5. 反倾销措施是否继续适用的必要性。

五、参与调查的方式和时限

利害关系方可以在商务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2023年12月15日)以书面形式提交参与期终复审调查的申请。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申请方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2. 申请方在本次调查中的身份(如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用户等);
  3. 申请方参与调查的理由和利益说明;
  4. 申请方提供的支持性文件。

符合上述要求的利害关系方可通过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1. 快递:邮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反倾销调查处,邮编:100733

2. 电子邮件:antidumping@mofcom.gov.cn

六、其他事项

1. 商务部将根据《反倾销条例》及相关规定,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予以确认。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请的利害关系方,将无法参与本期终复审调查。

2. 商务部将在调查过程中向有关利害关系方发送调查表,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完整、准确的书面答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答复的利害关系方,将被视为放弃参与调查的权利。

3. 本期终复审调查的初步裁定预计将于2024年4月15日左右发布,最终裁定预计将于2024年10月15日左右发布。

特此公告。

商务部

2023年10月15日